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调动广大学生奋发向上,立志成才的积极性,促进学生在德、智、体等方面健康地成长,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,根据我校具体情况,特制定学生综合测评细则。
第二条 学生德、智、体综合测评就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,对学生在校表现进行比较合理、科学地评价,得出学生在校表现的综合成绩。
第三条 综合测评分为基础性素质、学科成绩及拓展性素质三个方面。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(G)是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得分(G1)、学科学习成绩总评得分(G2)、拓展素质测评得分(G3)累计的总和,即
G=20%G1+60%G2+20%G3
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、先进个人(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等)以及毕业就业推荐、学生学期学年鉴定、毕业鉴定的主要依据。
第二章 评分方法
第五条 基础性素质包括思想修养、学习行为、道德法纪、身心素质、实践活动等五个方面。
(一)基础性素质测评内容
一、思想修养
1、拥护党的基本路线,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积极向上,顾全大局,自觉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,认真上好马列主义理论课、思想品德课等;
2、勤于思考,乐于奉献,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及院系各种政治活动,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科学的人生观、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、集体主义精神,具有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;
3、艰苦奋斗,开拓进取,团结互助,爱护公物,养成合理、科学、健康的消费观念;
4、讲究社会公德,注重个人品行,自觉加强道德修养。
5、具有端正的劳动观念和良好的劳动能力,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劳动,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。
二、学习行为
1、学习态度端正,学习目的明确,学风优良,听课认真,全年无旷课现象;
2、尊敬师长,积极参加教学和科研活动;
3、热爱专业,谦虚好学,认真刻苦,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。
三、道德法纪
1、遵守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和《江苏大学生文明公约》;
2、遵守《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文明礼仪行为规范》;
3、遵守其它校纪校规;
4、无违法违纪行为,并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,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。
四、身心素质
身心素质主要考察学生的体育达标状况、体育锻炼状况、生活习惯状况、人际和谐状况以及心理调适能力等
1、树立身心健康意识,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,自觉加强文艺和美育修养;
2、认真上好体育课,积极参加早操、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,完成体育达标要求;
3、主动参加文体活动,积极参加全民健身运动和文体比赛,加强文体修养;
4、讲究生理卫生,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较强的生活自理能力,无不良嗜好,与异性同学交往正常,能正确处理好个人问题。
5、讲究心理卫生,努力增强挫折耐受力、情绪控制力和社会适应力,能正确认识自我,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。
6、珍惜集体荣誉,爱护公物和公共设施,积极参加集体活动,团结同学,尊重他人,乐于为同学服务。
五、社会实践
1、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;
2、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和实习任务;
3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性活动以及其它集体活动;
4、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和学校组织的能力培养和科技竞赛活动。
(二)基础性素质测评方法
基础性素质测评采取民主评议和班级测评小组、班主任考核相结合的方法。其计算公式:
G1=G'×60% + G"×10% + G"'× 30%
民主评议采取逐人分项进行,分优、良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级,测评结果按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分别换算为95分、90分、80分、60分。全班民主评议得分总和平均值为G′。
班级测评小组在班主任指导下由班干部和2名普通同学组成,负责对全班同学评议,其评议得分总和平均值为G″。
班主任根据该生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分,其评分结果为G"'。
G′、G″、G"'三部分考核结果为优秀、良好者在全班同学中的比例分别不超过20%和50%。
基础性素质测评的五个方面,分项进行评分,各项之和即为基础性素质测评分。
(三)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,基础性素质总评为不合格:
一、五个方面考核多数评议为不合格者。
二、违反法律法规,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。
三、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。
四、言行不当,给学校或集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。
五、无故不参加基本素质测评者。
第六条 学科学习成绩测评(执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)
学科学习成绩测评(G2)以学生平均学分绩×25计分。其计算公式为:
G2 =25×∑XiYi/∑Yi
其中 Xi——参加测评的每门功课的成绩绩点;
Yi——相应功课的学分数;
(一) 考查课成绩的换算标准为:优—95分,良—83分,及格—67,不及格—50。
(二)选修课成绩不计入课程成绩测评。
(三)本学年若有必修和必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,则视为该生的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。课程设计及实践环节成绩不合格视为课程成绩测评不合格。
第七条 拓展素质测评
拓展素质是指学生在本年度内通过各自特长、发挥创造精神而获得的在科学技术、社会工作、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成果。学校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敢于冒尖,在规范的基础上增加选择。拓展素质测评采用加分办法,分项累加,由此所得到拓展素质测评得分(G3)。
第八条 科学技术成果加分
(一)学科竞赛
一、在校级竞赛中获得名次者,酌情加0.5~2分;
二、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,酌情加2~6分;
(二)课题研究与科技发明(通过相应鉴定为准) 学生拥有科研成果或研制出科研产品,并通过有关部门审定。
一、省级以下,加分4~6分;
二、省级以上(含省级),加分6~10分。
(三)发表学术论文
一、发表在校、市、省级等内部刊物上,有一定学术价值,每篇酌情加0.5~1分;
二、发表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,每篇酌情加1~2分;
(四)辅修及参加自学考试
本学年辅修专业成绩合格者,通过1门加1分,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;自学考试通过一门加3分。
第九条 社会活动加分
(一)对学生干部进行统一管理,分级考核。学生干部包括任职半年以上的校、系学生会、团委干部,班委、团支部成员等。考核分为优、良、合格、不合格四等,其中优、良、合格原则上分别按学生干部总数的20%、60%、20%的比例进行评定,不合格人数视情况而定。各系(部)学生干部,由本单位测评领导小组,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,酌情加0~3分; 学校各部门的学生干部,由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,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测评领导小组,酌情加0~3分;
(二)被评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,视实际表现加0~2分;
(三)所在宿舍成绩实出,每人酌情加1~2分;
(四)其他在社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,由各单位测评领导小组考核,酌情加0~3分。
第十条 文体竞赛加分
(一)参加校级文体活动,表现优异者,酌情加0.5~1分,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;
(二)参加校级以上(含校级)文体竞赛,获名次者,酌情加1~3分,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;
(三)参加省级以上(含省级)文体竞赛获名次者,酌情加4~6分,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。
第十一条 集体成果或竞赛加分,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,按相应的加分项的较高分值加分,起次要作用者,按相应加分项的较低分值加分。
第十二条 在拓展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,虚报成果的,经核实后扣去全部加分,并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。
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评审程序
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委员会,由学生主管领导任主任,教务副院长任副主任,成员有学生工作处长、教务处长等组成。委员会在学生处设办公室,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。各系(部)设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测评领导小组),由系(部)学生分管领导任组长,教学分管领导任副组长,测评小组听取辅导员或班长的报告。
第十四条 学生素质测评工作以“班主任组织实施、学生本人自评,基层班级评分、辅导员审核、系部复核”为基本的工作程序。
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认真总结上一学年中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几方面的表现情况,并对照测评要求进行自评,提交本实施办法所要求的在上一学年获得的各类证书(或复印件)、作品原件或提出加分、评分理由供学校审核。
第十六条 在全系(部)统一组织下,由班主任主持召开有学生代表列席的班委会、团支部委员会联席会议,在审查学生本人书面总结、自评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依据班级学生工作记录、学习成绩表和学生日常表现以及第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材料等,按测评要求内容对学生进行评定。列席联席会议的学生代表可占班级总人数的10%。
第十七条 凡对测评工作结果持有异议的,可在有关结果公布3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系申诉,学生所在系于接到申诉的一周内组织复核并作出裁决,书面通知申诉人及所在班级。对该裁决仍不服的,可在接到裁决之日起3日内向学生工作处申诉。
第十八条 各班级的基本素质测评首先由本人作出学年小结,提交班委会。然后在班主任主持下,召开民主评议大会进行评议,成绩核算由班委会和班主任进行。测评结果由班主任和班长签字后上报系(部)测评领导小组。
第十九条 拓展素质的加分,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,报系(部)测评领导小组鉴定,并最终酌情裁定加分。其中社会工作加分由任职部门和学生所在系(部)测评领导小组商定加分值。
第二十条 上述测评结果由学校测评领导委员会作最后审定后公布。若有异议,应在一周内由学校测评领导委员会裁决。
第四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
第二十一条 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的奖励评比、奖学金评审的主要依据。基本素质测评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作为奖学金评审依据,综合测评结果作为“三好学生”和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评审依据。其中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,不得参加评奖评优。
第二十二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,原则上取消本学年申请贷款、助学金的资格。特殊情况需报经学生工作处决定。
第二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还可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,向用人单位推荐等方面工作的依据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、修改。
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九月一日起执行。
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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